ISO14001:2004(GB/T24001-2004)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標準1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和它應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關于重大環境影響的信息,制定和實施環境方針與目標。它適用于那些組織確定其能夠控制、或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但標準本身并未提出具體的環境績效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a)建立、實施、保持并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b)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環境方針;
c)通過下列方式展示對本標準的符合:
1) 進行自我評價和自我聲明;
2) 尋求組織的相關方(如顧客)對其符合性的確認;
3) 尋求外部組織對其自我聲明的確認;
4) 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認證(或注冊).
本標準旨在使其所有要求都能納入任何一個環境管理體系。其應用程度取決于諸如組織的環境方針,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運行場所和條件等因素。本標準還在附錄A中對如何使用本標準提供了資料性的指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無規范性引用文件。保留本章是為了使本版中的章條好和前一版(GB/T24001-1996)保持一致。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審核員 auditor
有能力實施審核的人員。[GB/T 19000-2000,3.9.9]
3.2 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斷對環境管理體系 (3.8) 進行強化的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 (3.16) 的環境方針 (3.11),實現對整體環境績效(3.10) 的改進。
注: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活動的所有方面。
3.3 糾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為消除已發現的不符合(3.15)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4 文件 document
信息及其承載媒體。
注:媒介可以是紙張,計算機磁盤、光盤或其他電子媒體,照片或標準樣品,或它們的組合。 [GB/T 19000-2000,3.7.2]
3.5 環境 environment
組織 (3.16) 運行活動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注:從這一意義上,外部存在從組織(3.16)內延伸到全球系統。
3.6 環境因素 environmental aspect
一個組織 (3.16) 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 (3.5) 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夠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
3.7 環境影響 environmental 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組織 (3.16) 的環境因素(3.6)給環境 (3.5) 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3.8 環境管理體系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EMS)
組織 (3.16) 管理體系的一部分,用來制定和實施環境方針 (3.11),管理環境因素(3.6)。
注1:管理體系是用來建立方針和目標,并進而實現這些目標的一系列相互關聯的要素的集合。
注2:管理體系包括組織結構、策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3.19)、過程和資源。
3.9 環境目標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組織 (3.16) 依據其環境方針 (3.11)規定的自己所要實現的總體環境目的。
3.10 環境績效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組織 (3.16) 對其環境因素 (3.6) 進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注:在環境管理體系條件下,可對照組織 (3.16)的環境方針 (3.11)、環境目標 (3.9) 、環境指標 (3.12) 及其他環境績效要求對結果進行測量。
3.11 環境方針 environmental policy
組織 (3.16)對其環境績效(3.10)的總體意圖和方向所做的正式闡述。
注:環境方針為采取措施,以及建立環境目標 (3.9) 和環境指標 (3.12)提供了一個框架。
3.12 環境指標 environmental target
直接來自環境目標 (3.9),或為實現環境目標所需規定并滿足的具體的績效要求,它們可適用于整個組織 (3.16) 或其局部。
3.13 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y
關注組織的環境績效(3.10) 或受其環境績效(3.10) 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14 內部審核 internal audit
客觀地獲取審核證據并予以評價,以判定組織 (3.16) 對其確定的環境管理體系準則滿足程度的系統的、獨立的、以文件支持的過程。
3.15 不符合 non-conformity
未滿足要求。 [GB/T 19000-2000,3.6.2]
注:此術語在GB/T 19000中為“不合格(不符合)”
3.16 組織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事業單位、政府機構、社團或其他機構,或是上述單位中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一部分,無論其是否有法人資格,公營或私營。
注:對于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可以把一個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組織。
3.17 預防措施preventive action
消除潛在不符合 (3.15) 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18 污染預防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為了降低有害的環境影響 (3.7)而采用(或綜合采用)過程、慣例、技術、材料、產品、服務或能源以避免、減少或控制任何類型的污染物或廢物的產生、排放或廢棄。
注:污染預防可包括源減少或消除,過程、產品或服務的更改,資源的有效利用,材料或能源替代,再利用、回收、再循環、再生和處理。
3.19 程序 procedure
為進行某項活動或過程所規定的途徑。
注1:程序可以形成文件,也可以不形成文件。
注2:摘編自GB/T 19000-2000,3.4.5
3.20 記錄 record
闡明已取得的結果或提供已從事活動的證據的文件。
注:摘編自GB/T 19000-2000,3.7.6
4 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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