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2004標準對組織評價的時間、時機、頻次的要求
ISO14001:2004標準要求組織應定期評價(periodially evaluation)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有些組織對“定期”的概念理解的比較狹義,定期評價應考慮組織不同活動、產品和服務的類型和周期,不僅應考慮常規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的合規性評價的時間、時機,還應考慮非常規活動、產品和服務的合規性評價的時間、時機。如組織的合規性評價時間規定在每年的8月進行,而組織的2臺供熱鍋爐只在冬季運行,那么針對鍋爐廢氣排放及除塵設施運行活動的合規性評價應放在冬季監測后進行。
ISO14001:2004標準4.5.2組織應當根據其規模、類型和復雜程度,規定適當的合規性評價方法和評價的頻次。評價的頻次取決于一些因素,如以往的合規性情況、所涉及的具體法律法規要求等。開展定期的獨立(independent)評審是值得推薦的做法。因此組織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組織活動、產品、服務的具體情況,合理地確定合規性評價的時間、時機和頻次。